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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规范收费的若干意见
2007-3-8 11:26:29
一、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环境,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增强株洲经济发展后劲,做到“依法行政,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实现“一门受理、一口收费”,确保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减免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特出本台意见。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严格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的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必须书面象是人民政府申请,并陈述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依法依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少征或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各项非税收入,更不得越级承诺减免属于上级或下级的非税收入。
    三、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是用于所有来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四、支持政策
    (一) 生产类建设项目
    1、对符合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的行业、结束改造项目以及投资从事农产品加工、能源、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采用带项目进入土地市场的,经挂牌公示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城市建设配套费、水保费、抗震设防确认费、调价基金、质检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外以上的外(下同)按50%收取;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不建人防工程的,免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等非生产性用方必须按人防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修建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按50%收取;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劳保基金先按50%收取,其余缓交。土地契税按税法程序操作,财政优惠50%;其他服务性(中介机构除外,下同)收费按50%收取。
    2、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投资密度在每亩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采用带项目进入土地市场的,经挂牌出事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30%收取;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不建人防工程的,免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等非生产性用房必须按人防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修建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按30%收取;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劳保基金先按30%收取,其余缓交;土地契税按税法程序操作,财政优惠70%;其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3、对国外知名企业(500强)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一区三园)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带项目进入土地市场的,经挂牌公示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免收除上交中央、省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基金按20%收取;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不建人防工程的,免收人防异地建设费,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等非生产性用房必须按人防要求修建人防地下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修建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按20%收取;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劳保基金缓交;土地契税按税法程序操作,财政优惠90%;其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二) 服务业类建设项目
    1、对符合三产业发展规划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云以上(不含分期开发)的商业、现代物流业、旅游、娱乐及市场开发等除房地产以外的服务性项目:采用带项目进入土地市场的,实行挂牌竞价,按最后竞得者确定土地受让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70%收取;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异地建设费按70%收取;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劳保基金按70%收取,其余缓交;投资时土地契税按税法程序操作,财政优惠50%,销售时房产契税按税法程序操作,财政优惠30%;其中被列为市以上重点工程的现代物流业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劳保基金、契税可以在增加10个百分点的优惠支持。其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2、对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在实际建成面积20%以内部分享受上述同等优惠政策,超过部分按一般房地产开发对待。
    (三) 房地产开发项目
    1、经济实用住房:严格按照《株洲市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株政发[2004]19号)实施。
    2、困难企业进行危房改造,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80m2,且定向安置企业内部职工的项目:与原建筑同等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新增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收取;劳保基金按70%收取,其余缓交;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异地建设费按70%收取;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70%收取。
    3、对列为市政府重点工程且功能配套完善的成片统一综合开发项目或直接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旧城改造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但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小区规划,建好市政公用及各类配套设施;其他行政性事业费(基金)按70%收取;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劳保基金按50%收取,其余缓交;小区内配套的学校、卫生院、幼儿园等配套用房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土地契税免征,其余土地和房产契税按税法程序操作,财政优惠50%;其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四) 公益类建设项目
    1、党政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含学生公寓)、部队、社会福利机构(不含上述单位的经济实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由财政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工程定额测定费、质检费收取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土地契税免收;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劳保基金按20%收取,其余缓交;因故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按2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2、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兼有盈利性的科研、卫生、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收取;墙该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在保证使用新型墙体林业和散装水泥的前提下免征,水保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抗震设防确认费、质检费、价调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30%收取;劳保基金先按30%收取,其余缓交;土地契税按税法程序操作,财政优惠70%;因故不能建设人防工程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按30%收取;白蚁预防费只收取药物成本费;其他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
    五、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减免的单位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报告。
    (二)市政府办组织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者)、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执收单位核实协商,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六、本意见从2005年元月1日起实施。原出台的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执行。在此之前开工项目或前期工作完成因政府原因未及时开工项目继续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七、项目前期手续办好后两个月内,投资者必须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否则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
(责编:戴志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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