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建议书、立项、可研报告)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报送文件资料:
(一)项目核准申请书;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六)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外资科
联系人:资儆吏
电话:2883037
传真:2883000
(责编:戴志杰 作者:)
|